| 自去年12月以来陆续曝出的银行理财零收益、负收益事件正愈演愈烈,目前,除了消费者直指银行忽悠之外,中国社科院日前发布的一份报告也印证了理财产品的确信息很不透明。与此同时,网友揭示银行新产品也可能零收益,某网站重金求理财内幕……银行理财,到底有多少猫腻?
靠资金利息赌一把
李小姐去年花了10万元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给了39.6元的收益,惊讶之余问银行,才知这39.6元还是因为央行调息所得的收益,产品收益实际为零。 随着去年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陆续到期,产品零收益、负收益越来越多,曝光的银行中既有中资银行也有外资银行,产品有结构性理财产品也有打新股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中有的挂钩港股,有的挂钩汇率,有的挂钩原油价格。 以李小姐所买的产品为例,挂钩的是建行、中国人寿、中银香港、招行四只金融股,去年招行涨幅达96.2%,建行32.29%,中国人寿47.41%,涨幅不错,收益怎会是零呢? 对此,银行解释说,许多人认为银行把钱拿去买挂钩股票中任意一支都能获利丰厚,这实际上是误解,银行不能直接去买股票进行投资,银行只能拿投资者的本金去购买固定收益票据、债券等来获得保本的作用,同时用这部分利息从大的国际投行购买股票的期权,获得较高收益的投资机会。简单说来,所谓的高收益就是靠资金利息来赌一把。
透明度严重缺乏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的确有相当多的投资人没有细看合同,与此同时,银行在销售中往往过于强调收益,除非投资人刨根问底,否则银行不会主动揭示风险。 中国社科院日前发布的《2008银行理财产品评价报告》也直指银行理财产品严重缺乏透明度、产品销售存在误导等问题,招行、光大、东亚、花旗等6家银行列入“黑名单”。其中,外资银行人民币和外币股票不明产品占比高达78.6%和32.9%。 参与撰写报告的袁增霆博士告诉记者,在目前比较火的挂钩股票的理财产品中,信息不透明是较为严重的问题。不透明包括两方面:投资什么不知道,只是说“投资优质公司”、“挂钩表现优异股票”、“精选基金组合”等,但具体是哪家公司、哪只股票、哪些基金都不清楚;什么情况下支付什么收益不清楚,只是说挂钩一篮子股票,怎么挂钩,怎么获取收益也都不清楚,这种情况比较多。 有投资人表示,除了风险揭示不充分外,银行到底拿钱干嘛了,产品设计存在缺陷也一直是投资人质疑的焦点。像李小姐所购买的产品,挂钩股票只有同涨同跌才能获得最大收益。这种概率有多少,有投资人表示,微乎其微,粗算下来只有2%。 还有一投资人的遭遇是,银行在推销产品时说收益为零的概率只有2%,最高收益则可能有25%,但现在要主动终止该产品收回本金,还需要支付银行4%的违约金。 社科院理财报告主要起草人殷剑峰表示:“从一些零收益、负收益产品中可以看到,银行不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其辞的做法,从产品本身看,如果银行当初留点心,会发现这个产品从过去表现看并不具有投资价值。” 袁增霆博士也表示,只要稍作技术分析,就会发现有的产品是不合时宜的。
银行该担何责
号称专家理财的银行在销售产品之前没有基本的专业判断吗?对于投资者的疑问,一家银行的负责人表示,这只是偶然事件。去年有39家银行发售了2404款理财产品,从已到期产品收益看,行业统计平均收益是10%,出现零收益的只有几款,不能说明问题。 最高收益率实现条件苛刻,银行是不是在欺骗投资人?对于这样的指责,另一家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的期权一般是通过国际上一些著名投行如摩根斯坦利、美林、花旗等购买,由于期权价格的计算和市场操作非常复杂,只有这一些国际投行才有能力横跨利率、汇率、股票、商品等市场设计出来。 “至于该期权实现的概率是多少,这是国际投行都无法预测的,如果有明确的判断,这个市场就没有买家和卖家了。”这位负责人表示。 但这样的说法并不被投资人认同,在一家银行新推出的挂钩指数的产品中,有一投资人分析零收益的可能性仍很大,某网站重金求理财内幕。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詹昊律师分析,银行通常会在说明材料作免责声明:本图册仅作举例使用,本行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合同中对银行的权利、免责等规定也较为完善,一般不会有多大漏洞。投资人仅以虚假宣传为由,很难追究银行的民事责任。 另外,从双方法律关系看,在委托理财的合同中存在一些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即使合同没有约定,银行作为受托人应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勤勉义务,及时、定期向投资人报告资金运作情况,否则投资人可以侵害知情权为由追究银行的违约责任。但侵害知情权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果构成侵权银行应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等方面,国内理论及实务界还存在争议。 袁增霆博士表示,虽然信息披露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银监会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事实上很明确,“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银行应该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
相关链接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第二十九条: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